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废止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贮存和运输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5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