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市和区人民政府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统筹、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市和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品办)承担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按照市和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开展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对重大事故查处等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