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食品安全保障/第二节 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已废止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发现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区食品办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食品办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5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