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食用农产品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进入本市批发市场和超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附具相应的产地证明、检疫证明、检验报告等食用农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