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市农业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管理和保护。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地环境监测结果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并根据生产环境治理情况调整生产结构。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农业生产环境、农用灌溉水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