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三十二条已废止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并不得在贮存、运输过程中添加任何非食用物质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易交叉污染的食品,应当专库贮存,不得混装、拼箱装运。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