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食品经营者经营散装食品,应当设立专区或者专柜;经营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取防尘遮盖、设置隔离设施、提供专用取用工具等保证散装食品安全的措施。

鼓励食品经营者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者专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