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向职工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知识,讲解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要求;

(二)检查职工遵守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查找影响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和隐患,并及时报告;

(三)督促职工按时参加食品安全培训、进行健康检查;

(四)定期汇总、分析反映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的信息,并及时报告。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