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不符合相关条件或者要求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