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市场准入第十一条已废止本市依法实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