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尚未生效

维护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有权投诉、举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控告负有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