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尚未生效维护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有权投诉、举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控告负有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