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尚未生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