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尚未生效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工作,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致使本地居民住宅区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