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尚未生效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高层住宅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值班操作人员,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高层住宅建筑的外墙装饰、装修及广告牌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防烟性能和火灾扑救行动。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