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尚未生效

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高层住宅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值班操作人员,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高层住宅建筑的外墙装饰、装修及广告牌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防烟性能和火灾扑救行动。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