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十条尚未生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居民住宅区中功能复杂、规模大、消防安全技术要求高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通报重大火灾隐患。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