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逐步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府院联动”协调机制、破产费用多元化保障机制和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机制,统筹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破产事务牵头部门,建立破产案件财产处置联动机制。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统一破产企业土地、房产、车辆等处置规则,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
破产企业进入重整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变更、修复企业信用信息;经破产管理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解除重整企业非正常户认定状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重整企业从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中移除。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