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覆盖全部政务服务事项、被评价对象、服务渠道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制定“好差评”评价具体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