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优化水电气热等相关行政审批流程,实行并联审批,为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便民服务提供便利;并牵头推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网络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整合服务资源,开展业务协作,实现统一受理、联动办理。

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网络等单位的服务质量、效率和收费的监管,发现有擅自停水、停电、停气、停热、停网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网络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全市范围内合理布置抢修力量,及时排除故障。相关公用企业事业单位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中心城区不超过六十分钟,其他区域不超过九十分钟,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报修人作出解释。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