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予以保障,并优先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运营用电,统一执行农业排灌用电价格。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供电企业,根据扬程等具体参数明确电价执行标准,确保优惠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