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用水户应当节约用水,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时缴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不得在饮用水供水管道上安装其他取水设施;

(五)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管理好结算水表至用水龙头的供水设施,防止漏水、爆管,做好防冻保暖工作;

(六)变更、暂停或者终止用水时,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