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第二十五条有效用水户应当节约用水,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按时缴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四)不得在饮用水供水管道上安装其他取水设施;(五)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管理好结算水表至用水龙头的供水设施,防止漏水、爆管,做好防冻保暖工作;(六)变更、暂停或者终止用水时,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