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形,涉嫌犯罪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一)非法生产、加工、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含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

(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

(四)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在生产、作业中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和报警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五)其他涉嫌犯罪的。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具体办法,由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等单位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制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