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资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和维护资金。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