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缆线管沟等设施。

军用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