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要求设置、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

(三)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指定集中收置点;

(四)将生活垃圾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服务内容。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