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投放第三十二条有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按要求设置、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三)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指定集中收置点;(四)将生活垃圾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服务内容。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