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垃圾投放点,应当按照要求的比例设置,具备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置场所的功能;

(二)已有的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间应当逐步改造为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生活垃圾接驳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置场所。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