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智能网联车辆的产业发展以及创新应用、安全管理、服务保障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智能网联车辆,包括智能网联汽车和功能型无人车。

本条例所称智能网联车辆创新应用活动,包括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商业运营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