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报告乡村建设实施情况。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乡村建设年度任务清单,统筹推进乡村建设工作,按照区域协同发展要求,实行片区化、组团式推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共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乡村建设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