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乡村建设条例/第五章 产业发展促进第三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区域农业特色产品、惠明茶等地理标志产品品牌的运营、管理和保护措施,加强“景宁600”区域农产品公用品牌培育、保护和推广。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形式,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村住房,支持发展休闲农业、创意农业、乡村旅游、研学康养及地方小吃等特色产业发展,推动文化体验、电子商务进乡村,引导鼓励社会资本、社会力量参与乡村建设与发展。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