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推动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建设,完善农村建筑垃圾收运处置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活动,引导村民参与分类投放。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