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乡村建设条例/第三章 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推动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建设,完善农村建筑垃圾收运处置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活动,引导村民参与分类投放。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