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提供公交化服务的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市域铁路和地铁等。

本条例所称的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是指轨道、隧道、桥梁、路基、车站(含附属配套)、车辆基地、控制中心、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系统、信号系统、票务系统、综合监控系统,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设备。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