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轨道交通建设影响道路交通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方案,并征得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前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