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开发区用地纳入用地统一供应管理,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并加强对开发区重点项目、创新创业平台、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的保障力度。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支持开发区探索混合产业用地供应,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开发区可以通过依法收回、收购、协议置换、合作经营等方式,对低效用地进行再开发。支持开发区内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立体开发,对企业依法通过厂区改造、厂房加层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自有工业用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可以按照规定不增收土地价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推进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改革,并建立奖惩机制。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