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尚未生效

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应当促进地面物流网络和低空物流网络融合发展,培育低空交通新业态,推动低空飞行在物流配送、交通出行等领域的应用。

支持偏远山区、海岛等地面交通不便的地区拓展区域低空运输网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