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尚未生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由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养老服务的机构。(二)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食宿条件、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等服务的房屋、场地等。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