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