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二章 审计监督职责第十条有效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机关应当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审计评价,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并督促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审计查出问题进行整改。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督促相关部门完善债务管理制度,防范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