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创业扶持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基地(园区)等可以通过开辟专区等形式,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退役军人创业载体,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经营场地、投资融资、项目对接等方面的优先、优惠服务。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