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教育培训第十八条有效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原则上在安置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在安置地以外地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结束并经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安置地标准内给予培训补贴。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