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建筑垃圾第二十六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提升建筑垃圾治理水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