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尚未生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提升建筑垃圾治理水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建筑垃圾。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