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活垃圾第二十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邮政等部门,在生产源头、流通消费、回收处置、垃圾清理等环节建立健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全链条治理体系,加强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范回收和再生利用,提升无害化处置水平。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