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七条尚未生效城市粪便应当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责任单位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疏掏、清运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使用、处置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