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尚未生效

城市照明灯光、景观灯光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应当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开闭景观灯光。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