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尚未生效

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选择适当位置设置公共信息栏,方便公众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地面、树木、电线杆、灯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未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张贴、悬挂宣传品。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