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四条尚未生效城市建(构)筑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出现残破等情况应当及时修复;(二)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顶部、阳(平)台外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市容貌的物品;(三)禁止依附于建(构)筑物违法搭建附属设施。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