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尚未生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圈占、乱停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按照规定维护环境卫生设施,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及时清除影响通行的积雪残冰;

(三)对责任区内发生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予以劝阻,被劝阻人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