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尚未生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民住宅区,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所在的区域,包括城镇居民住宅区、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域等。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