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尚未生效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并配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已经投入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依法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支持在城市更新中提升完善老旧居民住宅区的共用消防安全条件,在居民住宅楼的共用部位、场所配置消防器材,安装火灾应急广播、简易喷淋装置等。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