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尚未生效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城市公共空间和设施建设管理责任的单位等物业权利人,有权提出城市更新需求和建议,依法自行或者委托实施相关更新活动,并配合有关单位开展现状调查、意愿征询等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