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尚未生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更新的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城市更新有关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管理、不动产登记等工作,协同推进城市更新。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民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卫生健康、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广旅游、体育、应急管理、国防动员、数据、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更新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