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更新条例/第四章 低效产业用地更新第三十四条尚未生效城市更新中难以独立开发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条件的,经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和邻宗低效产业用地一并更新开发,按照低效用地有关规定办理供地手续。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