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尚未生效

城市更新中难以独立开发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条件的,经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和邻宗低效产业用地一并更新开发,按照低效用地有关规定办理供地手续。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